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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尕楞藏族鄉(xiāng)各村社區(qū)歷史沿革

1949年為牙尕村民委員會,1958年文化大革命時稱牙尕大隊,1960年”文革“期間改為反帝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,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牙尕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1958年文化大革命時稱麻尕大隊,1960年文命期間改為反修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麻尕村民委員會,名稱沿用至今。

解放初為香沙村,1955年合作化時稱香沙高級社,1958年公社化時改為香沙大隊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為香沙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解放初為洛哇村,1955年合作化時稱洛哇高級社,1958年公社化時改為洛哇大隊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為洛哇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1952年為哇龍村民委員會,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改為四科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哇龍村民委員會。

1952年為比塘村民委員會,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改為上游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比塘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1952年為建設塘村民委員會,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改為前進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建設塘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"解放初為曲卜藏村民委員會,1958年公社化時改為大隊,1966年""文革""時改名紅旗大隊,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曲卜藏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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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1952年為仁務村民委員會,1966年""文革""中將仁務、占群兩村合并稱為革命大隊革命委員會,1968年改為仁務大隊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。

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仁務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

"。

1952年為宗占村民委員會,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改為上游大隊革命委員會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»有關規(guī)定重新建立鄉(xiāng),民族鄉(xiāng)為政權的基層單位。

同時,在村級建立了農民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,取代了原來的生產大隊,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,村民小組取代了原來的生產隊,1984年政社分設時恢復原名宗占村民委員會,沿用至今。